預售屋轉手 列財產交易所得稅

報稅季節又到囉!
101年度有出售預售屋的人,提醒大家,別忘了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喔!





報稅季節將近,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買下預售屋後,如果在未交屋前,將契約再度轉手,該交易屬於「權利移轉」,與一般成屋買賣可採用房屋評定現值做為課稅依據不同,而應依照實際交易價格,扣除成本費用後,列入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並於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我國不動產採登記主義,民眾購買預售屋,須在建商將建築建設完成,房屋登記過戶時,才算是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取得房屋登記前,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轉讓交易,屬於權利移轉,不算是物權移轉,將認定為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指出,一般房屋買賣有房屋評定現值可當作售屋所得依據,但預售屋沒有房屋現值的課稅辦法,必須採核實課稅,以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的餘額作為所得額,再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雖然預售屋有短期內轉手不需要繳納奢侈稅的特點,但由於成屋、預售屋兩種課稅方式的差異,國稅局曾經查出預售屋交易差額高達千萬元,後續補稅數字相當可觀,也有可能造成課稅稅率級距提高。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12年2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支付訂金及頭期款100萬元,並於同年5月將該契約轉讓與乙君,出售金額為150萬元。因此甲君的財產交易所得為50 萬元(150萬元-100萬元)。



民雄鄉龐小姐問: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個人出售在建造期間之預售屋,屬權利移轉,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 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轉讓契約書或成屋買賣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確實計算財 產交易所得,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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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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